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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_化妆品公司管理策略

tamoadmin 2024-08-17 人已围观

简介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2.国家强制化妆品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面备案吗?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什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6.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什么管理7.如你开个化妆品店的话,你怎么管理你的员工。给他们制定一个管理制度,奖励与惩罚的标准。8.如何管理化妆品店企业文化建设三步曲高贤峰摘要:核心

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2.国家强制化妆品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面备案吗?

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什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6.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什么管理

7.如你开个化妆品店的话,你怎么管理你的员工。给他们制定一个管理制度,奖励与惩罚的标准。

8.如何管理化妆品店

化妆品公司管理制度_化妆品公司管理策略

企业文化建设三步曲高贤峰摘要:核心观点是,提出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从企业故事和中提炼企业理念、价值观,从企业未来发展需要出发,设计理念和价值观。结合海尔经验,详细论述“诊断、设计、强化”三步曲。关键词: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企业故事、诊断、提炼与设计、强化与培训在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上,有两种倾向:一是自然主义倾向。认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是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企业没办法、也不应该进行人为的设计;另一种是主观主义倾向。认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就是人为的设计。前者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无作为”现象,一切凭其自然发展,缺乏明确的理念指导;后者导致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突击”现象。企业可以一夜之间设计出很响亮的理念、口号,也可以印刷出很漂亮的企业文化手册。这两种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员工心理上,企业文化、理念都是空白。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严格来说,企业文化的建设过程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也就是说,企业文化建设不能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独立进行。任何突击式的企业文化建设都可能使企业文化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效果自然不会好。但是,企业文化、企业理念需要有目的的设计和引导,更需要有目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人为的主动提炼、设计和引导,能够使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明晰化,使员工对企业文化、理念的理解深刻化,认同彻底化。因此,正确处理文化、理念的自然沉淀和人为设计的关系,是企业文化建设方法中的关键问题。同时,在企业文化建设的操作上,应该注意三个基本要求:企业文化建设的方法应该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应该是可以衡量的,企业文化建设的参加者应该是全员的。近几年,我们以这三条要求为原则,按照“企业文化建设三步曲”,帮助企业成功地进行了企业文化建设咨询。企业文化的诊断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精神。成功的企业精神或口号,应该使员工产生积极的、具体的联想,正是这种联想,具有强大的激励作用。例如,我国历史上,曾经提出了许多具有强大激励作用和指导作用的精神和口号。一说“铁人精神”,我们立刻想到“铁人王进喜站在油池里,代替搅拌机在搅动原油”;一说“雷锋精神”,我们立刻想到一个解放军战士,抱着孩子,扶着大娘、打着伞行走在泥泞的路上……正是这些有着典型形象的精神,能让人们联想起具体或人物的口号,才会具有那么大的激励作用;再以海尔为例,一说“质量零缺陷”,员工就会想到“砸冰箱”,一说“快速反应 马上行动”,员工就会想到“大地瓜洗衣机从获得信息算起,三天设计出图纸,15天产品上市”,一说“真诚到永远”,就想到“营销员因送货车故障,自己背着洗衣机走了3个小时给客户送货”的事;一说“客户永远是对的”,就会想到,海尔把按照德国模式设计的电冰箱说明书按照中国消费者的水平进行修改的……正是这些感人的和具体的形象,使海尔的文化理念没有停留在墙上、纸上,而是进驻到每一位员工的心里。这是海尔文化管理成功的核心。显然,诊断企业文化是否被员工接受和认同,企业文化是否在对员工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很好的启发。诊断的方法和原理是:把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集中起来,把集团的理念,逐句念出来,请大家把听到理念后,所想到的能代表这种理念的人物、说出来或写出来。如果大部分人都能联想到代表人物或,且相对集中,就说明企业的文化得到了大家的认同;但是,如果大部分人不能说出或写出代表性的人物或,就说明企业文化和企业理念没有得到员工的认同,就更谈不上对员工行为的指导作用。我们按照这个程序对山东的五个企业进行了诊断,巧合的是,这五个企业中,有四个企业的理念有“创新”一词,但是,当我让他们说出“想到了什么人物或时,只有一个企业的人说出了一些,但是不同的人说出了完全不同的。我们据此判断,这几个企业的文化和理念并没有被员工接受和认同。对这种结论,企业基本上是认可的。企业文化的提炼与设计企业文化首先要从历史中提炼。在企业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发展中,一定会沉淀一些支撑员工思想的理念和精神。这些理念和精神,包含在企业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之中,隐藏在一些关键之中。把隐藏在这些中的精神和理念提炼出来,并进行加工整理,就会发现真正支撑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精神和理念,这就是企业的精神和理念。按照这种原理,我们可以设计出提炼企业精神的方法:第一步:首先,让企业找10位从创业到发展全过程都参加的人,让他们每一个人讲三个故事:在这几十年的创业历程中,你认为对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件事是什么?你最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你最受感动的一件事是什么?然后让每个人再讲三个人:你认为对企业贡献最大的是谁?这个人最宝贵的精神是什么?你从他身上受到最大的启发是什么?由专人把每个人讲的故事进行记录;第二步:把重复率最高的故事整理出来,进行初步加工,形成完整的故事;第四步:把专家和有关企业领导集中封闭起来,对记录的内容进行研究、加工,从中提炼出使用率最高的代表故事精神的词。这些词经过加工,就是企业精神或企业理念;第五步:按照提炼出来的反映精神或理念的核心词,重新改编故事,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进行文学创作,写出集中反映核心词的企业自己的故事。如提炼出“拼搏”一词,“拼搏”就用一个故事来诠释。当然,可能还有“创新”、“团结”等等,每一个词,都用一个甚至几个故事进行诠释。把从历史中提炼的文化理念和从未来出发设计的理念结合,进行加工整理,就形成企业的核心理念。核心理念在各系统的具体表现是不同的。以核心理念为指导,设计出各系统的理念,为每一个系统的理念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典型故事、典型人物,形成由核心理念、与核心理念相应的典型人物与、各系统的理念和相应的典型人物与构成的文化理念体系。以海尔为例。其核心精神(企业精神)为“敬业报国,追求卓越”。这种追求卓越的精神在生产管理系统表现为“零缺陷,精细化“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在营销系统表现为“先卖信誉,后卖产品”,在产品开发系统表现为“客户的难题就是开发的课题”,在服务系统表现为“零距离、零抱怨、零投诉”,在市场开发系统表现为“创造需求,引导消费”、“自己做个蛋糕自己吃”……每一个理念都有相应的典型与之对应。所以,海尔的企业文化建设就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起来了,避免了一般企业文化建设的单纯形式化。企业文化的强化与培训首先,对全体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培训。培训的方式首先是培训讲故事者。可以是企业领导、故事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宣传者或者专家,但是,不管是谁,必须按照事先的策划讲,要把故事中想表达的理念讲深刻、讲生动,使每一个员工,都记住、理解、并主动向新员工讲解这些理念和故事。这样,故事流传起来了,企业文化、理念、精神就活了;其次,树立和培养典型人物。在提炼和设计出企业文化并进行宣传培训之后,有一部分人能够直接认同并接受下来,并用理念做指导,做出具体的行动。这就是企业的骨干。这时,企业把这部分骨干树立为典型,充分利用其示范效应,使理念形象化,从而使更多的人理解并认同理念。具体方式是,每个月,要求每个部门都要在本部门本月发生的案例中,寻找一个最符合企业核心精神或本系统理念的案例,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企业文化中心;由文化中心在所有部门上报的案例中,选出一个最符合企业核心精神的案例,作为企业的典型案例;年底,在12个典型案例中,再选择一至两个最能代表企业核心理念的案例,作为全年的典型。这样,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企业积累的文化典型逐渐增多,员工对理念的理解也逐渐加深;更重要的是,各部门为了寻找出更加合适的案例,会主动按照理念的要求处理遇到的具体,用企业的核心理念指导自己的各项工作,从而使企业文化理念对行为的影响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为一体。再次,以企业文化理念与价值观为导向,制定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强制,使员工发生符合企业理念与价值观的行为,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理念与价值观不断得到内化。最终变成员工自己的理念与价值观。通过“文化建设三步曲”的实施,企业就形成了“管理制度与企业文化紧密结合”的管理环境。这种管理环境有两大作用:对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相同的员工,有巨大的激励作用;对个人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不相同的员工,有巨大的同化作用。正是这两种作用,使得“文化建设三步曲”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企业文化建设模式。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企业的硬件设施:

企业自盖的厂房、办公楼、先进的生产设备等。

企业的软件设施:

1、公司打出去的品牌,与品牌的价值;

2、企业优秀的企业文化、员工的好素质;

3、公司产品的科技含量、企业的管理系统(包括管理制度、ERP数据处理软件等);

4、公司获得的业绩与荣誉。

国家强制化妆品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面备案吗?

院6月29日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等,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化妆品将会受到重罚。以下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掌握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对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化妆品的注册及备案管理要求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经营管理要求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

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经营化妆品的违规处罚

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的免责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什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强制化妆品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面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  告

2013年 第10号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二、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附件2)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附件: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产品备案:

一、备案程序相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四)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六)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七)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二、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附件2.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

为加强美白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对美白化妆品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般要求

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二、注册管理相关要求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过渡期管理相关要求

(一)已经受理,但尚未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申请人也可申请退审,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

(二)已经取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按照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国产产品按新产品提交注册申请,进口产品按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美白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一、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_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场地,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_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空气净化、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_

(四)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_

(五)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_

(六)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三、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按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现状,办理程序:

1、在华授权书并备案,

2、产品安全性检验,

3、国家药监形式审查,

4、专家会议评审,

5、局司批准后领取。

法律依据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用信息化手段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众查询化妆品信息提供便利化服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说明

法律分析: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需要延续,可以依法办理延续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准备相关的材料到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时间通常是30天。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什么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院立法工作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机构改革,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如你开个化妆品店的话,你怎么管理你的员工。给他们制定一个管理制度,奖励与惩罚的标准。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严格注册管理和出厂批批检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分别备案。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境内尚无同品种批准注册的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全项目风险监测。对于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暂停或者撤销其强制注册等措施。

特殊化妆品备案具体操作:

1、申请企业确认好境内责任人

2、申请企业准备好授权书

3、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进行接受授权公证

4、向CFDA申请境外化妆品品牌拥有者及境内责任人备案,及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

5、境外化妆品品牌拥有者及境内责任人备案成功后,CFDA发放业务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备案号下发大约需要2周哦

6、审核配方、产品包装、编写送检资料,送CFDA认可的检测机构送检,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准备下一阶段申报资料

检测需要大约20个工作日哦

7、上传电子版申报资料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合格后,至现场交纸质版申报资料完成备案,系统生成网上电子备案凭证

需要看资料完备程度,大约2周哦

8、备案后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如何管理化妆品店

以下是一个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

业务员考核标准

为增强销售部管理执行力度,引进竞争机制,特实行新的考核标准,具体如下:每月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及综合能力考核。

一、绩效考核如下:

给销售员制定销售任务,每个销售员的销售量为4台(车价不低于8万元的车型,车价低于5万元以下的车型月销售量为5台)。销售员完成当月销售任务量后提成正常领取。销售员的销售量在6台以上时(含6台)除提成外给予奖励。超1台车的奖励50元,2台奖励100元依次顺序。销售员在完成任务后,其工资基本确保在700元。但须说明的是在所销售的车型中至少有两台必须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品牌如南京菲亚特系列、北京现代系列、上海通用系列、尼桑系列、丰田系列等。

打分标准:

(一) 月销售量完成率(已完成行利润额与任务的比值)乘以权数(5)做为销售量的考核分数。

(二) 正常出勤率(无迟到早退天数与出勤总天数的比值)乘以权数(2)做为出勤考核分数。

(三) 着装合格率(合格天数与总天数的比值)乘以权数(2)所得分值做为形象考核分数。

(四) 客户回访率(回访的人数与总记录人数的比值)乘以权数(4)所得的分数。

(五) 如与客户发生争吵每次扣2分。

以上几项总分数即为销售员每月所得的绩效考核分数,合格分数为10分。

二、综合能力考核如下:

考核项目有:专业知识、工作效率、责任感、协调合作、工作态度、发展潜力、品德言行、成本意识,由此制成销售人员综合能力考核表(附表),综合考核的合格分数为70分

对销售员的考核以两个考核分数为准,两项均合格者本月考核合格。

对待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以下政策:月末得分最少者降为试用期,如第二月考核分数仍为最低者将予以辞退。在半年内不连续三个月所得分值最低者亦予以辞退。

此外月考核分数最高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优秀奖。

可以参考一些化妆品店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当然化妆品店管理的事情很多,但最核心的就是:人、财、物

1、人员管理:选好负责任、懂业务的店长,建立好的薪酬和激励制度;

2、财务管理:制定门店财务制度,管好现金、做好日结日清;

3、商品管理:管好库存,实时掌握门店库存数量和库存流动信息。

管好人财物,核心问题就抓住了。

当然,配套的管理系统要建好,象连锁店管理软件、监控系统等。

好的连锁店管理系统配上互联网、3G网可以让你随时、随地都能管理号每家店的销售、库存、运营等。

推荐看个连锁店管理系统的网站:中国店商网 .ddt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