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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制度_举报制度
tamoadmin 2024-08-20 人已围观
简介1.公司违法怎么举报2.清远市消防举报奖励制度内容是什么3.举报奖励制度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5.群众举报奖励制度6.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什么组织核查处理7.建筑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首先,针对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得现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无资质经营的行为,才能谈及到举报的事情,也才能将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通过举报而将其制止或者消灭,从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带来益处。其次,举报公司无资质经
1.公司违法怎么举报
2.清远市消防举报奖励制度内容是什么
3.举报奖励制度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5.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6.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什么组织核查处理
7.建筑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
首先,针对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得现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无资质经营的行为,才能谈及到举报的事情,也才能将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通过举报而将其制止或者消灭,从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带来益处。
其次,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需要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如往来的合同书原件、协议书原件、往来的信函原件等等,传来证据如上述原始证据的复印件等,但最好收集到原始证据,因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比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强。
再次,如果对于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没有收集到直接的、原始的证据,只收集到一些间接的、传来的证据材料的话,举报人要将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一个证据链,以增强其证明力,增强举报成功的概率。
同时,举报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就可以实施举报行为了。但是因为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因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而且可能触犯多条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要求,因此,举报人就要选择相应的监管部门去举报,以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举报人要按照就近原则以及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大小的不同向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以节省自己的时间,提高办事效力,从而更快的维护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另外,针对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监管机关主要有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纪委等等都有权对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具有管辖权,举报人要找准具体的监管部门,也可以逐个向监管机关举报。
最后,举报人在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会遭遇很多的困难,浪费很多时间,甚至会出现举报无果的结果亦或者出现被公司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举报人一方面要放宽心态,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扩展资料:
举报制度:是指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举报制度一般由宣传、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与具体制度组成。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保障了举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举报奖励由各自治区,市,县自行拟定。
参考资料:
公司违法怎么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涉嫌违法线索的行为。公众以投诉举报的形式进行咨询、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以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区分投诉举报应当以公众诉求的内容为依据。诉求同时包含投诉举报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处理,对其中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对其中的涉嫌违法线索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和规范公众提出投诉举报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具体制度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制定统一制度;管理全国12315平台,指导12315专用电话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工作;对全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信息进行分析应用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渠道之外提出的投诉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范投诉举报相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清远市消防举报奖励制度内容是什么
首先,针对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得现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无资质经营的行为,才能谈及到举报的事情,也才能将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通过举报而将其制止或者消灭,从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带来益处。
其次,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需要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如往来的合同书原件、协议书原件、往来的信函原件等等,传来证据如上述原始证据的复印件等,但最好收集到原始证据,因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比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强。
再次,如果对于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没有收集到直接的、原始的证据,只收集到一些间接的、传来的证据材料的话,举报人要将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一个证据链,以增强其证明力,增强举报成功的概率。
同时,举报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就可以实施举报行为了。但是因为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因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而且可能触犯多条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要求,因此,举报人就要选择相应的监管部门去举报,以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举报人要按照就近原则以及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大小的不同向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以节省自己的时间,提高办事效力,从而更快的维护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另另外,针对公司的无资质经营行为监管机关主要有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监察局、检察院、纪委等等都有权对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具有管辖权,举报人要找准具体的监管部门,也可以逐个向监管机关举报。
最后,举报人在举报公司无资质经营行为的过程中会遭遇很多的困难,浪费很多时间,甚至会出现举报无果的结果亦或者出现被公司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举报人一方面要放宽心态,另一方面要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扩展资料:
举报制度:是指受理举报的机关和组织对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线索,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举报制度一般由宣传、受理、分流、审报、转办、初查、催办、保护、奖励、答复与具体制度组成。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保障了举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举报奖励由各自治区,市,县自行拟定。
参考资料:
举报奖励制度
给予奖励的情况。
清远市消防局举报奖励制度内容包括以下几种:奖励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整灾隐患有显著成绩者;奖励发现不安全因素积极整改,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有显著成绩者;奖励敢于揭发、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者。
制定消防举报奖励制度主要是为了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防火、注意安全。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取荣誉奖励方式。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取荣誉奖励方式。
第十六条 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奖励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第四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第二章 受 理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什么组织核查处理
法律分析:有利于鼓励群众。群众进行举报,可以获得一些奖励。
法律依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第六条 奖励标准依据举报线索的性质及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分为以下四种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以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决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逃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建筑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组织核查处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事项:
1.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目前,除了通过信箱等受理书面举报材料的传统方式外,各地已经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号“12350”,有的地方还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开拓多样化的举报受理方式。比如,有的地方通过电子邮件受理举报,有的地方建立互联网举报平台,通过网页、微信举报小程序等方式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设立的各种举报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一是公开的面要广,要让多数人知悉。举报****的宣传是否到位,关系到举报制度实施的成败。要充分利用影响面较广的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宣传牌和宣传单等各种途径,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宣传,要持之以恒地长期宣传,让安全生产举报****皆知。二是公开受理的举报方式等应当具体、明确,便于记忆。在宣传举报方式时,要明确重点,突出强调具体的举报方式,使举报方式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被强化记忆。三是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其他不安全因素等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中的违章指挥现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举报的内容既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也包括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举报等。
2.受理单位应调查核实举报内容。群众的举报能否得到调查核实,能否得到反馈,是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群众举报后如石沉大海,得不到落实,则必将极大地损害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丧失群众对举报工作的信心,从而瓦解社会监督的作用,违背本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要认真地对待群众的每一次举报,对受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值班、电话接听、登记整理、转送、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定严格的规定和详细的要求,使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只有对群众举报加以重视,认真迅速地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告,做到每一个举报都有令群众较为满意的结果,群众才能看到举报的效果,才能有信心举报,才能真正发挥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效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将建立举报制度作为形式,要对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一旦核实就应当形成书面文字、写出报告。
3.督促落实。建立举报制度的目的是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因此,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整改。根据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比如,经调查核实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整改措施,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保证等。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4.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也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监管的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不同部门根据其各自的分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则无法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推诿对安全生产举报的调查处理,如果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应当及时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接到转交的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调查处理。
二、涉及人员死亡的核查处理
对于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权限,应当与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只有具备相应的监管权限,才能完成对被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由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于安全生产的举报,一般由相应部门进行核查处理。然而,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调查处理主体做出了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如果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构成一般事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院能或者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设区的市级人民、县级人民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如果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至少构成一般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调查。因此,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核查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办理这类信访事项时,应同时遵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另外,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021年9月12日,某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煤矿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对该起举报负责核查处理的是县级人民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埋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
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组织核查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组织核查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局(集团)系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工作,规范举报投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三条 局(集团)负责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阶段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在举报范围之内。 第四条 局(集团)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局(集团)对工程质量举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局(集团)系统工程质量举报管理制度和相关办法; (二)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查处; (三)参与、协调和查处局(集团)系统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举报。 第六条 工程质量举报的条件 (一)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举报时应填写真实姓名、电话或其他****和被举报方的单位、真实姓名、电话。 第七条 举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所在地址;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八条 举报的办事程序。 (一)举报受理。局(集团)及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接待人应向举报方出示或口头介绍举报的条件和所要提供的材料。对符合举报受理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转发筹建处,由筹建处负责调查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报局(集团);情节严重的,由局(集团)负责调查落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举报人,并讲明理由。 (二)举报处理。负责单位要成立工程质量鉴定处理小组,于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鉴定处理报告,并责成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已经了解到建筑工程质量举报的相关管理制度,了解了这些制度之后,也让我们以后在遇到举报工程质量怎么做这个问题的时候知道应该怎样去解决问题,怎样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对各项建筑工程在建设中的一种监督,有利于工程的更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