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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_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tamoadmin 2024-08-20 人已围观

简介1.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简介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6.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由什么负责审批未经许可搜查他人身体。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未经他人许可,搜查身体是侵犯他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保安

1.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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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6.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由什么负责审批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_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未经许可搜查他人身体。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未经他人许可,搜查身体是侵犯他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保安员职业道德准则,这并不是保安员的权利。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9月28日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它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了的条例。 共九章五十二条。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什么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具有保安从业资格,被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第四条 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由当地人民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国家关于设立保安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第九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并核发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六)其他保安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社会保障、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保安服务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三章 内部保安组织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院所、重点工程、重要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供水、供气、电力电气、重要物资储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向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服务。第十七条 内部保安组织撤销或者变更建制,应当报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 保安人员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品行。第十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第二十条 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曾经违反职业道德。

1、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2、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学校纪律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3、吊销《保安员证》五年的: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销《保安员证》五年的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4、曾经违反职业道德: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曾经违反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国家规定设立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制度。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三)提供公众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指导价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个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或警械;

(四)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六)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第十三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第三章 保安员第十五条 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十六条 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内容简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证由什么负责审批

2009年10月13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保安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

保安员证的作用:持有者可以从事保安行业,是从事保安行业的资质证明。保安员证的报考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文明素养;

2、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3、经过严格培训,掌握一定防卫和擒拿技能。保安员证是人员从事安保相关工作时需要具备的资格证明。

保安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主要的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基本要求岗位职责

1、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2、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进发现可疑人和事,并逐出。

4、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其他规则。

5、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苗头,并消除之。

6、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留宿情况。

8、支持、协助门卫履行职责。

9、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10、正确记录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进提出专案报告。

11、完成安保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1.保安员证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2.获证注意事项是什么

保安培训不接受个人报名,如果个人想当保安,可向市保安公司或各县(市、区)保安公司报名。报名需本人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

再由保安公司统一到有保安培训资格的保安培训学校报名,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和保安员上岗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安员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