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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_教育督导条例
tamoadmin 2024-08-26 人已围观
简介1.教育局督导室有实权吗2.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3.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4.论述教育督导的意义5.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6.教学督导是什么意思7.教学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
1.教育局督导室有实权吗
2.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3.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
4.论述教育督导的意义
5.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
6.教学督导是什么意思
7.教学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第二章 机构第四条 根据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和指导方案;
(三) 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 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五) 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 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第七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第三章 督学第八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九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第十条 督学由本级人民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第十一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十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四) 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五) 身体健康。第十二条 督学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四章 督导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督导,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 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 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第十六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第十八条 督导机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本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
(二) 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 打击、报复督学的。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局督导室有实权吗
不是。教育局督导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职责是什么?
有实权。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一、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
(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和指导方案;
(三)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
(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二、督学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
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县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
专职督学要专人专职,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按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有关部门在任命督学时应严格把关。
凡不符合督学条件的,都不得任命为督学;凡不专门从事督导工作的,均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颁发督学证书。
三、督导机构和督学的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机构或督学有权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对下级人民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教育督导的意义是什么
教育督导的职责是执行监督、指导、评估、反馈。具体如下:
1、监督职能。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等情况,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督导工作。
2、指导职能。
负责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队伍建设与培训。
3、评估职能。
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利用相应的、现代化的教育统计和教育测量手段,对教育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
4、反馈功能
向教育督导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负责教育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扩展资料:
确立正确的教育督导评估目的,一般从两个角度人手:
1、教育督导评估功能的内容,即考虑检查、鉴定、评比及指导、改进、发展两个功能的处理问题。
2、教育督导评估功能的作用领域。目前,教育诸领域的督导评估的具体目的包括四方面:为指导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学习服务;为教育管理活动服务;为调查研究服务。
教育督导是根据本国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帮助,旨在加强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全面管理,以保障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教育督导
论述教育督导的意义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学督导是学校为主动适应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督导活动的重点是导,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着眼于激励和调动教学两个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
提升教育质量,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1、提升教育质量:通过督导,可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学生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促进学校不断优化教育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从而提升整体教育质量。
2、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可以监督和评估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否符合教育目标的要求。
教学督导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 教育督导室是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人民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任免。
第五条 市人民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县人民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县人民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条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育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和上级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经本级人民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蒙骗教育督导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教学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教学督导是指通过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的一种管理方式。
扩展资料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
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教学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指导,提供专业性的教育咨询和建议,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为学校和教师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教学督导的作用
一、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学督导可以通过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它可以帮助学校发现教育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发展,推动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教学督导可以通过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它可以发现教学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为教师和学校提供专业性的教育咨询和建议,帮助教师和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三、促进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发展
教学督导可以通过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促进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发展。它可以为教师和学校提供专业性的教育咨询和建议,帮助教师和学生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促进教师和学生的专业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教学督导可以通过对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它可以发现教育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为学校和教师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教学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有:贯彻执行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协助领导协调校内有关工作、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一、贯彻执行教学督导规章制度
科学的教学督导制度是有效开展工作的基础,应十分重视教学督导制度的贯彻。这些制度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便督导工作渐趋深化和规范化。
二、协助处领导协调校内及处内的有关工作
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常规工作。学校教学常规、教学研究、档案学籍管理等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对于这些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效顺利地完成。
三、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发现并研究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学检查,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评估,汇总督导反馈信息,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议。
教学督导贯彻执行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具体方法:
一、要不断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应十分重视教学督导制度的建设。可以就教学督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教师授课质量考核、信息反馈等方面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作为督导工作的政策、依据,使督导工作有章可循。
二、抓好教学督导的三个着力点,坚持全面督导
1、抓好主导教学的关键。督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指导。重点是课堂教学,要始终把教师课堂教学作为督导的中心,坚持全面听课与重点督导相结合。
2、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督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学习成绩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学的基础工作是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
3、铸好主导教学的基础。检查出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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