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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投稿稿费_作文投稿稿费有多少
ysladmin 2024-07-30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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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亦称稿费,指新闻出版机构在文稿、书稿用后支付给著作人的报酬。在我国,稿酬制度的确立是相当晚的事情,而文人写稿取酬则有着很长的历史。宋人洪迈《容斋随笔》说“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而王茂《野客丛书》则将此上溯到汉武帝时代司马相如为陈皇后作的《长门赋》(1)。尽管“陈皇后无复幸之事,此文盖后人拟作”(2),但是汉末蔡邕一生为人撰写碑志不下数十篇,“得万金计”,则是实有之事。因此,人们一般认为我国之有“稿酬”,始于东汉末年。唐宋以来,作文受谢在社会上已经比较普遍,当时人们把这类酬谢称之为“润笔’(“润笔”一词,始见于《隋书?郑译传》)。唐人李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3)唐代古文运动大家韩愈一生颇得润笔之利,其所撰《平淮西碑》和《王用碑》就分别得到过“绢五百匹”和“鞍马并白玉带”的酬谢(4),以至于刘禹锡《祭韩吏部文》中称其“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之价,辇金如山”。宋人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书成上奏,神宗皇帝给了他“银绢、对衣、腰带、鞍辔马等厚重的酬劳”(5)。在宋代,撰碑志而接受润笔,甚至被目为“国之常规”。李清照的公公赵挺之曾说:“乡中最重润笔,每一志文成,即太平车中载以赠之。”(6)明清两代,不仅碑志,而且诗文字画也可以待价而沽,并且出现了一批职业的书画作家,如郑板桥在未入仕途之前,就以画竹卖文为生,61岁去官回乡后,重操旧业,自订书画润格,“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书条、对联一两,扇子、斗方五钱”,并且特意声明,“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7)。《明史?李东阳传》中也有李东阳辞官后因生活清贫曾卖文补贴家用的记载。
简略回顾我国古代润笔的历史,可以发现其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润笔的来源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为朝廷、官府起草文件或著书而获得赏赐,如北宋初年,“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院官则移文督之”(8);二是替达官贵人撰写碑志而获得酬谢,如韩愈、李邕辈即是。润笔的支付包括付实物和货币两种方式。第二,并非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得到润笔。就目前所见的资料可知,当时能够换取润笔的主要是碑志、公文及社会上常用的一些应用文字,文学作品一般是没人给发稿费的。第三,尽管历史上为换取润笔而作文、甚至讨价还价者不乏其人,但大多数文人都把鬻文获财看作一种不够光明正大、有损气节道义的举动,耻于卖文。白居易将为老友元镇作墓志不得已收下的稿费悉数捐献出来修香山寺,并声明“凡此利益功德,应归微之”(9);元人胡汲仲家贫到断炊,也不肯为宦官之父作墓志铭,以换取“钞百锭”的润笔。此外,王禹偁、王安石、苏轼等人都有过不接受润笔之举,在历史上被传为佳话。由此可知,尽管润笔在我国由来已久,但大致不出官府赏赐和私人酬谢两途,作文受谢的范围很小,而且基本上没有定例(书画作家自订润例属于另一问题),润笔的支付带有明显的个别性、随意性,文人的商品意识还比较淡薄,作品的商品化程度还很低,作文取酬远未成为一种普遍、规范的社会行为,现代意义上的稿酬制度还未能形成。
追至近代,特别是19、20世纪之交,随着西学影响的深入以及印刷技术的显著提高,我国的新闻出版事业突飞猛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盛局面。据统计,从1815年外国传教士创办《察世俗每月统记传》到1911年,海内外累计出版的中文报刊即达1753种(10)。清末民初,全国各地的出版机构有近200家(11)。巨大的报刊图书市场需要数量庞大的稿件来维持,而依靠传统的出版运行机制显然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具有现代意义的稿酬也便自然应运而生了。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在近代初期,人们的稿酬观念还相当淡薄。1862年5月7日《上海新报》的一则“征稿启事”说:“华人如有切要时事,或得自传闻,或得自目击,但取其有益华人,有益于同好者,均可携之本馆刳刻,分文不取。”1872年《申报》创刊时,刊登在创刊号上的《本馆条例》中有这么两条:“如有骚人韵士,有愿以短什长篇惠教者,如天下各区竹枝词,及长歌纪事之类,概不取值”;“如有名言谠论,实有系乎国计民生,地利水源之类者,上关皇朝经济之需,下知小民稼穑之苦,附登新报,概不取酬”。《申报》初创时期,每份有八个版面,内容以广告、新闻、论说为主,而广告即占了一半的篇幅,这是要收取刊登费的。能为投稿人提供一个发表作品的园地,声明不收费已经是相当优惠了,付稿酬之事自然无从谈起。不仅出版商这样想,就是在文人中不愿意接受稿酬的也有很多,如迟至1914年创刊的《丛报》在征文通告中还特别声明:“有不愿受酬者请于稿尾注明,本报出版后当酌赠若干册以答雅意。”尽管如此,随着报刊图书市场的不断扩大,作品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稿酬意识还是逐渐确立起来了。
根据目前所见的材料,近代最早由出版机构确立稿酬标准的是绘画界。书画在古代就已经流入市场,并产生过依靠出卖书画作品谋生的职业书画家,但在报刊上明码标价、明确规定画稿稿酬则还是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申报》初创时期,对于所登文章一律不付稿酬,但在1884年6月,为给《点石斋画报》征稿,特刊出《招请各处名手画新闻》的启事,宣布“海内画家,如遇本处有可惊可喜之事,以洁白纸新鲜浓墨绘成画幅,另纸书明事之原委,如果维妙维肖,足以列入画报者,每幅酬笔资两元”。这是《申报》首次表示支付给作者稿酬,也是我国新闻出版界之有稿酬一说的开始。
在界,尽管书商支付给作(编)者酬谢的事古代就曾有过(12),但就整个史而言,这种现象还不是很普遍,而且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在近代,界明确稿酬标准大约是19世纪叨年代以后的事。1902年11月,在日本横滨创办我国第一份近代杂志《新》。此前半个月,先在《新民丛报》上刊出《新社征文启》,其主要内容为:
为文学之上乘,于社会之风气关系最矩。本社为提倡斯学,开发国民起见,除社员自著自译外,兹特广征海内名流杰作,绍介于世。谨布征文例及酬润格如下:
第一类 章回体在十数回以上者及曲本在十数出以上者
自著本甲等 每千字酬金 四元
同 乙等 同 三元
同 丙等 同 二元
同 丁等 同 一元五角
译 本甲等 每千字酬金 二元五角
同 乙等 同 一元六角
同 丙等 同 一元二角
第二类 其文字种别如下:一、杂记;一、笑话;一、游戏文章:一、杂歌谣;一、灯谜酒令楹联等类。此类投稿恕不能徧奉酬金,惟若录入本报某号,则将该号之报奉赠一册,聊答雅意。(13)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内容详备的征文启事。征稿广告在我国元代即已经出现,《天一阁藏本》中有孙存晋编、虞集校选,至元二年(1336)印刷的《元诗》,其书即附有一则征诗广告:“本堂今求名公诗篇,随得随刊,推以人品齿爵为序。四方吟坛多友,幸勿责其错综之编。倘有佳章,毋惜附示,庶无沧海遗珠之叹云。李氏建安书堂谨咨。”(14)与此相比较,《新社征文启》显然更富于现代色彩,内容的丰富具体倒还在其次。它将所征求的稿件明确分为若干等级,并且明码标价,实行按字数计酬的方法,这已与现代的稿酬制度十分接近。可以说,《新社征文启》的出现,标志着近代稿酬制度的初步形成。由于《新》的示范作用,此后产生的刊物在征文广告中纷纷标明稿酬,如《月月》声明“如有佳作愿交本社刊行者,本社当报以相当之酬劳。……如有科学理想哲理教育家庭政治奇情诸,若有佳本寄交本社者,已经入选,润资从丰”(15);《林》明确规定“甲等每千字五圆,乙等每千字三圆,丙等每千字二圆”(16);《月报》更将稿酬分为五等,“甲等每千字五圆,乙等每千字四圆,丙等每千字三圆,丁等每千字二圆,戊等每千字一圆”(17)。清末民初,还没有普遍实行抽版税的办法(18),作者主要通过卖版权来获得稿酬。据包天笑回忆,当时上海的市价,普通是每千字二元为标准,最低者可以压到每千字五角。平江不肖生向恺然刚从日本回国时,还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他写的一部《留东外史》,就是无奈之下以千字五角的低价卖出去的,结果销路颇旺,让出版商着实赚了一笔。商务印书馆请林纾译写,每千字付稿费五元,后来又增至六元;请包天笑译写教育,每千字三元,但在《林》和《时报》,包天笑的只能卖到每千字二元(19)。胡适于1910年赴美留学之前,曾在上海华童公学教授国文。当时王云五劝他“每日以课余之暇多译,限日译千字,则每月可得五六十元”(20),依此推算,每千字稿酬也当在二元上下。不过那时的统计字数基本上是约略估计出来的,不象后来那样精确。包天笑翻译的《三千里寻亲记》和《铁世界》两部,就是以一百元的价格卖给上海文明书局的(21),而周作人将《红星佚史》的译稿卖给商务印书馆,得到的稿酬是整二百元(22)。此外,自在《新民丛报》上发表自著的《劫灰梦》、《新罗马》,在《新》上发表《侠情记》,并开辟“体”栏目,宣称“欲继索士比亚、福禄特尔之风,为中国剧坛起革命军”(23)后,清末文学界一般把戏剧也归入范畴之内,因此其时的杂志上几乎都有戏剧作品发表,而稿酬中也大多包括了戏剧在内,如《月月》即刊出“征求班本”的广告,宣称“本社现欲征求新剧本数种,如有见惠者,不论一剧或数出均可,倘能合宗旨,当报以相当之利益”(24),而新社的《征文启》更是将曲本与章回体开列一处,执行统一的稿酬标准。
较之、戏剧,诗文的支付稿酬为时要更晚一些。据包天笑回忆说,“当时的报纸除以外,别无稿酬,写稿的人,亦动于兴趣,并不索稿酬的”(25)。1862年《上海新报》声明刊登“有益华人有益于同好”的新闻外稿“分文不取”;1872年,《申报》馆宣布刊登“骚人韵士”的“短什长篇”以及“名言谠论”之类文字,“概不取酬”,根本谈不到付稿酬的事。1902年,新社向社会公开征诗,允诺“寄稿一章者,以印出之本号报奉谢。常年寄稿,每年在十二章以上者,以全年报奉谢”(26),也不提及稿酬之事。其《征文启》于杂记、笑话、游戏文章、杂歌谣、灯谜酒令楹联等文字,也只声明“此类投稿者恕不能徧奉酬金,惟若录入本报某号,则将该号之报奉赠一册,聊答雅意”;其第8号上刊登搜集诗词杂记奇闻笑谈启事,也不提及稿酬。受《新》的影响,当时的刊物登载诗文、杂记作品,多以书券或样刊酬谢作者,如《月月》称“如有短篇、札记、杂歌、灯谜、剧本或诗词、寓言等关于宗旨而愿付本报刊行者,当视其字数酌量赠以本报或报以新书,结文字之缘”(27);《林》第4期刊出“募集文苑杂著”启事,声明“以图书代价券酌量分赠”;《月报》也称“如有将诗词杂著游记随笔以及美人摄影风景写真惠寄者,本社无任感纫,一经用,当酌赠本报若干册,以答雅意”(28);包天笑主编《时报》副刊《余兴》,刊载新闻、论说以外的杂著,如讽刺歌曲、游戏文章之类文字,一律没有稿酬,只酌送有正书局的书券。《时报》曾许诺“如有异闻逸事、崇文宏论、诗记歌词之类,欲借立报发表不愿取资者,本报苟经登录,亦必有报酬,用答高谊”(29),但未具体说明是什么形式的报酬,况且还预置了一个前提,即作者先不要存拿稿费的想头。据说在1905年前后的上海报界,写作“论说”文章是有稿酬的,大概是每篇五元(30),但诗文作品之普遍有稿酬,大约已是民国以后的事了。据郑逸梅回忆,《申报》馆于1911年增辟副刊《自由谈》后,天虚我生陈蝶仙一度任副刊编辑。他在编发文章时,把来稿分为甲、乙、丙三等,按等级发给稿费,并把甲乙丙等级列于每篇之末。有一个投稿者故意开玩笑,誊录了一篇较冷僻的唐代柳宗元的文章,随便化个名,寄给《自由谈》。天虚我生用了,列入丙等。那人即致信天虚我生,说明这篇文章是柳宗元的,身任大编辑,连唐宋八大家的中坚《柳河东集》都没有读过,且柳文只够丙等资格,试问谁有资格列入甲乙等呢?弄得天虚我生啼笑皆非,结果只得向这人道歉,从此取消了这个等级。在当时,各家报纸的副刊,如《申报》的《自由谈》,《新闻报》的《快活林》等,大约都是要支付稿酬的(31),“《申报》和《新闻报》的稿费,一个月一结算。逢到月初,便把上个月投稿的名单,发表在附刊的末端,有名的前往报社会计处领取,取到后,在发酬簿上盖印”。(32)与此同时,杂志支付稿酬也不再局限于、戏剧,如1914年创刊的《民权素》,其三集上刊《征文广告》,规定来稿按优等、特等、中等付酬,并不限于。实际上,《民权素》刊载的作品以诗文词杂记一类文字为主,只占一小部分。但是总起来说,诗文付稿酬总不如的普遍和丰厚。据说创刊于1915年的《新青年》就是没有稿酬的,1916年创刊的《晨报》副刊也只有一、二厘的稿酬。但不管怎样,清末民初,从《上海新报》的“分文不取”,《申报》的“概不取值”到《新》的“明码标价”,又经过十余年的演进,稿酬制度毕竟从无到有,逐渐形成了。
近代稿酬制度的形成,是作家作品高度商品化、社会化的表现,也是我国新闻出版事业在西方文化影响下逐步进入近代化运作阶段的重要标志。清末民初,我国虽尚无关于稿酬的成文法律,但在新闻出版界,除却部分纯粹进行政治或宗教宣传的报刊,受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的影响,有关稿酬标准、支付范围及形式等问题,实际上已逐渐达成基本的共识,形成有规可循的惯例。
好了,今天关于“作文投稿稿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作文投稿稿费”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